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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正式启动

  • 2013-10-16
  • 铁强 刘晓
  • 恩施州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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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5日,州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在恩施州中心医院正式启动。
  据州医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按照文件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大病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原有的医保基金的结余,而且交给商业保险机构来管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我州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具体办法为:人寿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参保患者住院和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8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进行赔付。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在8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赔付50%;30000至50000元的部分赔付60%;50000元以上的部分赔付70%。